法院的被失信执行人,履行担保后1-2个月可以删除黑名单;

征信不良记录黑名单,需五年后清除。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①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②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如不予清偿,可追溯一次不良记录时间,再追溯五年或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