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传唤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二、治安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治安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和行为相适应原则;

(三)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性质是行政处罚。

2、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3、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内容是依法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

五、刑事传唤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在调查治安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人传唤至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查证,但是传唤的时间是受限制的,公安机关不能以传唤为由变相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