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证明本人身份。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身份证遗失办理程序:

1、申领人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核对人口信息;(原采集的相片超过5年的要到户口所属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人像采集点重新免费采集,人像采集点详见附件) 。

2、人口信息有误、需要更正: 非审批项目凭提供的材料直接更正。 审批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凭提供的材料申请变更,按规定审批后予以更正;审批期间暂缓办理身份证。

3、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5、30个工作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申请办理加快证件的,10个工作日内由邮政快递按指定地点投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