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需分三步骤办理。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受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期限: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登记条件: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提交申请材料目录: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程序:审查→受理→决定登记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 年 7 月 22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7 号令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10 号令发布 )二、前置审批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取得批准文件。2.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直接办理设立登记。三、办理设立登记受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期限:1 、名称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 、设立 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条件: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承担无限责任者2 、有书面合伙协议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 、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4 、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5 、从业人员名单6 、出资权属证明7 、合伙协议书8 、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9 、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11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12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含信息表)登记程序:审查→受理→决定→发照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 年 2 月 2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2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 年 11 月 19 日 国务院令第 236 号发布)具体情况,以当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