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违约的责任承担?

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被违约方不能提出给付违约金的要求。

另一种意见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被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其实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关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甚至奖励守约,而不是鼓励违约。在因违约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纠纷中,常常存在非违约方的损失难以计算或者损失过小的情况。如果非违约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合同就容易出现随时终止的危险。此时,违约方往往就会规避义务,主动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对方行使解除权。这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因此违约,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交易秩序将会处于极度的不稳定之中。这显然与立法目的是不相符的。而在诸如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等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客体的合同中,代理人或开发人的损失总是难于计算的,如果不赋予他们违约金请求权,将使他们受到极为不公正的待遇,法律将失去维护公平原则的底线。

因此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该谨慎考虑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维护自己的权益。被违约的一方可以向违约方索要相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