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对预留机动地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机动地本来是为解决因人口变化、征地、自然灾害等各种情况而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而预留的土地。但实践中这种做法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试图通过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解决未来数十年中可能出现的人地矛盾是不切实际的。当前国家政策规定的承包期是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时间越长预测其间人地矛盾发生的几率就越困难,机动地预留就越难作到适度。第二,机动地可能带来的收益会驱使一些地方借预留机动地与民争利,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对预留机动地的监管是比较困难的,作为相对弱势的农民对此往往无能为力,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预留的机动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对外发包,从中获利的机会是比较大的。有的地方随意扩大机动地面积,侵犯了作为所有者的农民的利益。为纠正这种错误做法,中央有关文件曾多次强调要控制机动地比例,明确指出预留机动地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百分之五。据统计,在目前已基本完成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全国预留机动地总面积只占耕地面积的1.9%,总体上没有超过政策限定的比例。但从局部来讲,仍有一些地方预留的机动地超过了5%。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依照上述政策,规定该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鉴于机动地存在的负面影响和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不鼓励预留机动地;另一方面对已经预留的,只要不超过国家规定的5%的比例,还是允许的。只是规定机动地的比例限制还是不够的。如有的会以机动地没有达到规定比例为由,通过对已经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或者将本应发包的土地预留为机动地。有的会以没有预留机动地为由,打乱已经建立的承包关系。这些都会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损害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机动地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人地矛盾问题,除利用现有的机动地解决以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利用依法开垦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发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作用等方式来解决。当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整条件的,也可以依法进行调整。综上所述,预留机动地的负面效应是现实存在的,而且其设立的目的已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实施前已预留的机动地的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对实施后预留机动地的也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