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依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现代社会中宪法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其内容就是其主要依据。

(一)权利

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主权对宪法关系的必然要求。在完善的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权力的相互制约,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立与结合,既能保证机关内部的有机配合,又能相互牵制平衡,使任何机关都不能够真正掌握绝对的权力,从而在总体上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致产生权力极度膨胀、侵犯公民权利的局面。

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主体是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范,权利义务承担者的范围十分广泛,公民、外国人、法人、国家、民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都在某个或某几个领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则是公民与国家.

(一)公民

在立宪国家以前的各种政治社会形态中,占社会大多数的人始终没有成为政治关系的完整主体.只有在政治关系发生历史性变革之后,以平等、自由公民身份出现的人才真正成为政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并以公民的名义参与到政治关系之中.人在身份上的变革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二)国家

国家是一切政治关系的主体,但并非一切国家都是宪法关系的主体.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国家是近现代以来其内部结构和外部形式发生了重大变革的民主国家.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国家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法定性.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由宪法和法律确定,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权力行为的严格程序;二是宪法赋予国家对社会及其成员以政治强制力;三是由于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权力的载体和体现,因此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形式.

(三)其他主体

由于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因而通过宪法规范承担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主体众多.在宪法关系中,公民一国家关系也派生出其他各种宪法关系和其他各种宪法关系主体.这些派生出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和利益集团等.

宪法关系内容对于宪法的体系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在实际生活中有着较大的比重,因为违法事件的发生肯定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所以此时宪法关系内容的确定对于法律依据的追寻就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