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的行为针对的是男性,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强奸男同志达到故意伤害的程度可以定故意伤害罪。

相关案情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某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某实施“强奸”,其间导致李某轻伤。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某赔偿给李某两万元。鉴于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法律专家表示:

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某的行为针对的是男性,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张某之所以被判刑,皆因其行为给男同事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且达到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扩展》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