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则136起算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l)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失的。”

2、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应由义务人提出抗辩,法院不能依职权援用诉讼时效。

3、义务人不得反悔。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请注意保留证据),不得以期满为抗辩而不履行,已履行的也不能请求返还。

二、民法总则的历史意义

1、《民法总则》的颁行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进程

(1)《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

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由于《民法总则》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确立的规则,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同时也是最抽象的部分,所以它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律。

《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极大地推进民事立法的系统化过程。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总则》的制定将使整个民事立法体系更加和谐,更富有内在的一致性。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民法典,我国民事立法缺乏体系性,不利于充分发挥民法在调整社会生活、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功能。《民法总则》确立了普遍适用于各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基本原则,消除了各个法律相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就使民事立法体系更加和谐一致。

(2)《民法总则》的颁行有效协调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法与商法都是规范、调整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则,在性质和特点等方面并无根本差异,两者实际上都具有共同的调整手段和价值取向,都以调整市场经济作为其根本使命。但《民法总则》应当是所有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般性规则,可以说是私法的基本法,因而可以有效地指导商事特别法。民商合一体例并不追求法典意义上的合一,其核心在于强调以《民法总则》统一适用于所有民商事关系,统辖商事特别法。一方面,通过《民法总则》的指导,使各商事特别法与民法典共同构成统一的民商法体系。《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各组成部分及对商法规范的高度抽象,诸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等,均应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商事活动。另一方面,《民法总则》与各个商事法律构成了有机的整体,二者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出现商事纠纷后,首先应当适用商事特别法,如果无法适用商事特别法,则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则。

《民法总则》整合了司法解释中的大量规定,体现了强烈的实践性。针对民法规范的适用,司法机关曾颁行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对民事立法作出了细化性、补充性的规定,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制定过程中,通过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将比较成熟的司法解释的规则吸纳到法律中。例如,诉讼时效的效力、起算、中止、中断等规则,都大量吸收了司法解释的合理规则,并且也解决了司法解释与民事立法之间不协调的问题,消除了二者之间的矛盾,这将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发展。

2、《民法总则》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民事权利保护机制

(1)民法典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众所周知,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民法总则》广泛确认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其真正成为了“民事权利的宣言书”。继续采纳《民法通则》的经验,专设“民事权利”一章,集中地确认和宣示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充分地彰显民法对民事权利保障的功能。

(2)《民法总则》在全面保障民事权利方面呈现出许多亮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时代性,即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例如,该法首次正式确认隐私权,有利于强化对隐私的保护。再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维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并将有力遏制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

二是全面性,即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益。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民法总则》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物权的表述,这是对《物权法》的重大完善。该法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详尽的列举,扩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该法强化了对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有助于弘扬公共道德,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三是开放性,《民法总则》第126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依据该条规定,不论是权利还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不仅与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原则相对应,而且为将来对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保持了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开放性。保障民事权利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此外,由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公权行使的范围,从而也将起到规范公权的作用。

在我国民法总则中针对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出售伪劣商品未做声明的,延迟支付和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的和寄存财物遗失和损失的四种情况的诉讼时间规定为一年。民法总则的意义还是很多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强化了民事权利的保护机制,同时也协调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