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扣与商业贿赂的联系是什么

按照是否入账的方式,把回扣简单分为两种,即“账簿上显示的回扣”和“账簿上未记载的回扣”。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商业贿赂里较为典型的一种行为方式,就是收取回扣后不入账。

所以,倘若回扣要以商业贿赂论处,归属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则要看其是否入账。

回扣只是商业贿赂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但它却不是商业贿赂的全部。

回扣的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的附赠给予,而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收受回扣不一定归属于商业贿赂,只有当回扣未入账时,才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若收受回扣后,能够按时交纳给单位,并如实入账,则非商业贿赂。

二、商业贿赂中的回扣如何认定?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我国目前商业贿赂专项整治的重点。因此正确认定回扣的定义与特点,回扣的表现形式,合法回扣和非法回扣,就显得益发重要。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要正确理解回扣的定义就必须明确什么是“账外暗中”。“账外暗中”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

回扣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回扣仅存在于商品或者劳务买卖关系中,其他经济关系中的类似现象不能称之为回扣。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中的中标者向招标人给予回扣的,属于劳务买卖关系中的回扣。第二,回扣只能由卖方支付,而且只能是从买方所付的款项中提出一部分返回给对方。所以,买方为了购买紧俏商品而向卖方提供的款项,不是回扣。第三,回扣的收受者只能是买方本身或者其经办人。其中的买方既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自然人。当买方是单位时,回扣的收受者既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单位的经办人,当买方是自然人时,回扣的收受者就是该自然人,但也不排除受委托为自然人购买商品的人收受回扣的现象。因此,当卖方将得到的价款留出一部分给第三者时,也不是回扣。

回扣是否有“合法回扣”和“非法回扣之分”?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如果是明示入账的回扣就是正当,合法的,如果是账外暗中就是不正当的、非法的。但是笔者认为根据回扣的定义,“账外暗中”是回扣的构成要件之一,明示入账就不属于回扣,而可能是一种折扣或者是让利。并且如果将回扣作出合法与非法的划分又模糊了回扣和折扣之间的区别。

关于回扣和商业贿赂,实际进行区分其实也是很有必要的,毕竟二者存在交叉的地方,而要是在收受了回扣之后并没有入账的话,则此时就属于商业贿赂了。在我国,《刑法》中规定有商业贿赂罪,此时就要注意看是否涉嫌构成商业贿赂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