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是基于相互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继承权。如果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了,则他方无继承权。

生存配偶继承了死亡配偶财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权利,该权利并不因他们是否再婚而有所改变。

案例:女青年小赵和男青年小苏在10月1日领取了结婚证,准备在元旦摆酒,在此期间,两人将各自的钱合起来买了一套房和家电等。但不幸的事情发生了,12月份小苏因车祸去世。过后,小赵要求继承小苏的遗产,而小苏的父母不同意,认为东西是儿子的,小赵未过门,不能继承儿子的遗产,双方发生争执。小赵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法院审查后认为,小赵与小苏已经是合法夫妻,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小苏与小赵购置的财产有二分之一是属于小赵的财产,二分之一属于小苏的遗产,由小赵和小苏的父母各继承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