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说,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