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继承编31年来首度重大修正!行政院会昨日拍板《民法》继承编修正案,增订「不孝子女条款」,儿女恶意不扶养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或无正当理由不扶养,经父母以遗嘱、书面、录音、记录影音等方式举证后,儿女将丧失继承权。

这次也明订遗产禁止分割处分时间,从10年缩短为5年。《民法》继承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是1985年6月3日修正公布后,首次作出重大修正,攸关人民权益至鉅。

修正草案增订「不孝子女条款」,过去曾发生父母针对子女有重大虐待、侮辱或无正当理由不扶养,生前「表示」不孝子女无继承权,死后却衍生无法举证争议。

这次明订经父母(被继承人)以遗嘱、书面、录音、记录影音等形式举证后,儿女丧失继承权;反之,若子女有悔意,父母愿意宽恕恢復其子女的继承权,必须用同样的录音、记录影音等方式「表示」才可以。子女若故意重伤害或伤害,使父母受重伤,因而受有罪判决确定,也将丧失继承权。

对于「细姨囝仔」法律也有保障。例如近年来许多富商巨贾有居住他处的非婚生子女,在其过世后,突然出面请求继承遗产,但大房并不知其夫有「认领」在外子女,致认领子女继承资格被否认,而无法继承财产,未来有权请求诉请确认并回復继承财产,且自被侵害起15年内有回復请求权,逾期失效。

这次也增订,坐同一班机或同一灾难事故发生,第一顺位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同时死亡时,直系血亲卑亲属有代位继承权。例叁兄弟中老二与父亲同时死亡,老二子女(即孙子女)可代位继承。另外,如果胎儿是继承人时,必须出生后才能分割财产。

另续弦引发争产风波也常见,为尊重现代《民法》朝向个人财产自主分配趋势,修正案仍保留「特留分」,若父亲想多留遗产给元配的子女,不留给配偶,法律对最低特留分的规定,这次修订从应继分的1/2降为1/3,父母及直系血亲卑亲属比例亦同;但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的特留分由1/3降为1/4。

此外,香蕉大王陈查某的遗嘱曾有争议,这次遗嘱制作有新规定,塬则需亲自签名,不得以盖章、按捺指印或其他符号代之,以杜绝争议。因应科技化进步,同意除自书遗嘱外,其他4种遗嘱制作可用电脑打字成书面再签名。

遇重大天灾变故,口授遗嘱增订可用录音或录影等记录影音方式为之;而立遗嘱人因听力、声音、语言功能障碍无法陈述或口授时,可透过通译来传译,并可录音录影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