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6、出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二、民事案件抗诉的条件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民事案件抗诉的期限

抗诉无期限的限制。因为那是检察院的事情随时发现错案随时都可以提出让人民法院改正。

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彻底颠覆了此前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程序。在新民诉法,案件当事人已经无法同时向法院和检察院申诉,以达到两边通吃的目的。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