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则第65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65条新增规定:“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登记是法人公示方法,是相对人了解法人情况的根据。本条所谓“善意相对人”,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信赖法人登记事项而与法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相对方当事人;反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却仍按照登记事项与法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相对方当事人,为“恶意相对人”。

如果与法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相对方当事人属于“恶意相对人”,则法人可以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为由主张该法律行为无效。须特别注意,本条的适用范围限于登记名义人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案件,而登记名义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案件,不适用本条。

二、法人解散的情况有哪些?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人的特征有哪些?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比之前通则修改的内容较多,也更加完善。对于法人这块,重新作出了类型划分,其中明确规定,法人登记信息和实际情况不同,相对善意人提出的要求有效,双方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法人登记是法人成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