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该怎么判

(一)一般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受贿犯的处罚总结如下:

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影响特别恶劣的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5、犯受贿罪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6、犯受贿罪的,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7、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单位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对单位受贿罪量刑标准如下:

1、单位犯受贿罪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斡旋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受贿罪(斡旋受贿罪)量刑标准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贿赂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