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七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也就是说罪犯徐某的刑罚应从撤销缓刑的裁定作出之日起开始执行。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犯罪分子被行政拘留的天数,应该看成是在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因此应该折抵刑期。如果被行政拘留的天数不能折抵刑期,无疑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