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们人民来说民法总则是很重要的,民法总则当中对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法人是可以依照法律来进行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去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同时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会用法人的名义来从事活动的,所以法人对分支机构是负有法律责任的。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民事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条第1款明确,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例如,对于公司法人,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对分公司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对于其他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以及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以上法律、法规进行登记。

分支机构是法人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从事经营或者其他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但与法人内设机构不同,分支机构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机构。分支机构通常有自己的名称、场所、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从事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建立符合规定的财务制度,营利法人分支机构还领取独立的营业执照。为便于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允许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本条第2款第一句前半部分明确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虽然有自己的名称,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法人的隶属关系;分支机构虽可以从事经营及其他业务活动,但没有独立的章程,其经营权限来自于法人的授权;分支机构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但其人员管理由法人决定,自身没有自主权;分支机构虽有自己的财产,但所有资产隶属于法人并列入法人的资产负债表。因此,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此,本条第2款第一句后半部分明确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民事责任不限于合同责任,包括侵权责任。

分支机构有一定的财产,其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成为最终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但对于分支机构的债务,应允许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法人承担。这样一方面便于分支机构债权人就近选择分支机构主张权利,另一方面也减轻业务范围覆盖广、拥有众多分支机构的法人的负担。基于此,本条第2款第二句明确,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对于法人分支机构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民法总则当中的规定说明是非常的完善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注意的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所以说民法总则还需要我们多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