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到易趣享受交易的乐趣,到淘宝网用最少的钱淘最好的宝贝,这在国内已成为当前的一种流行时尚。我国已有1/4的中小企业涉足电子商务。而根据Forrester和IDC研究公司以及联合国贸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到2006年全电子商务将达到12800多亿美元。轻点鼠标,浏览页面,即可洽谈生意,获得高薪或投资机会,这种交易方式的优越性彰显无疑:便捷、高效和成本低廉。但是人们在轻松享受这种交易的同时,发现虚假广告、网络欺诈、域名争议、侵犯着作权、损害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纠纷充斥着媒体版面和周围的生活。电子商务中急骤增多的形形色色的争议、纠纷若得不到及时解决将大大损害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增强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是企业、政府共同关心的话题。而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nlineDisputeResolution,以下简称ODR)为这一难题提供了较好的思路,E-bay总部已设立了专门的ODR部,ODR的专着也已经开始摆上了Amazon网站的新书架。一、ODR为何物——ODR的概念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管理的非中心化和高度的自治性使得网络空间争议的解决也具有不同于传统离线争议的特殊要求,效率、成本和便利性成为网络空间争议解决方式的首要价值因素。高昂的诉讼费、遥远的地域相隔、差异巨大的语言和文化、法律适用的艰难、管辖权确定的复杂性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使传统诉讼在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网络空间纠纷时显得颇为捉襟见肘,这些问题也将大大增加电子商务交易成本。人们开始寻求和考虑用对法院诉讼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来为在线争议提供更快、更方便、费用低廉的解决方案,如仲裁、调解或和解。互联网是争议产生的渊源地,也应是争议解决的归宿地。ADR解决离线争议的原则和法律也基本上适用于在线争议。ADR在互联网环境下利用互联网提供的各种手段进行时就被称为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全部或主要程序的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总称,主要包括在线仲裁(OnlineArbitration)、在线调解(OnlineMediation)和在线和解(OnlineNegotiation)等方式,仅利用网络技术实现文件管理功能,程序的其他部分仍用传统离线方式进行,不属于ODR范畴。ODR将网络资源充分引入到争议解决方法中来,网络资源具有下列三种新的因素:利用全球任何地方的人力资源、电脑处理程序以及实现信息交流传播的电子速率传输,这就使ODR可以在任何国家、聘用任何国籍的仲裁员或者调解员、通过任何语言解决争议,具有快速、费用低廉、便利等网络空间争议解决所需要的各类重要价值因素。在网络虚拟世界,ODR对于建立互联网中的信赖关系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实现双赢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