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几种遗嘱无效情形如下:

无效情形一: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

案例:

1985年,吴-东与李-伊登记结婚。1986年,吴-东夫妇生一子吴-常。后吴-东夫妇离婚,儿子吴-常由吴-东抚养,李-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离婚后,吴-东的妹妹吴-铃常来照顾吴-常,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常同吴-铃的感情日益加深。2000年7月,吴-东死亡,其生前存款17万元,该遗产由吴-常继承。由于吴-常孤身一人,吴-铃便将吴-常领到自己家生活,吴-常继承的遗产由吴-铃代管。2001年初,吴-常患了癌症。吴-铃多方为吴-常寻医治病,花去人民币5万多元。2001年11月,吴-常写下书面遗嘱,将继承其父亲的遗产17万元全部留给小姑吴-铃。2005年12月,吴-常病故,李-伊收拾吴-常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李-伊要求继承吴-常的全部财产,而吴-铃则以遗嘱为据不同意,于是李-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吴-常的遗产。法院最终认定吴-常死亡时虽已成年,但其在立遗嘱时年仅14周岁,立遗嘱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吴-常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能力是遗嘱人生前依法享有的订立遗嘱、独立自由地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效情形二: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案例:

刘-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刘-英抚养长大,长子周-进于1998年与王-月结婚,生一子周-玉,周-进于2000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受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女儿周-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美国留学。2005年2月刘-英因心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4个月后死亡。在对遗产继承时,远在美国的周-红来电话称,刘-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继承。后王-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在法院的审理中,法院认定刘-英所立的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刘-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目前法律认可的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而上述案例中的遗嘱属口头遗嘱,按法律规定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刘-英在立口头遗嘱时,无见证人在场,所以法院以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认定为无效是正确的。

无效情形三: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案例:

刘-东同李-静于1975年结婚,婚后生有三子刘-志、刘-伟、刘-通。刘-守与李-静有瓦房两间。1982年,刘-东去世。李-静独自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并工作成家。由于李-静疾病缠身,需人照顾,李-静就同长子刘-志一起生活。2005年7月,李-静立下遗嘱,将她和丈夫刘-东共有的财产—瓦房两间留给大儿子刘-志,李-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办理公证后四个月,李-静去世。刘-伟、刘-通向刘-志提出要继承母亲留下的两间房产,刘-志以母亲立有遗嘱为由不同意刘-伟、刘-通分割财产的意见。经协商,刘-伟、刘-通表示,既然母亲生前立有遗嘱,那么就尊重母亲的意见,但父亲刘-东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因其母亲在世时并未分家析产,刘-伟、刘-通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三兄弟协商不成,刘-伟、刘-通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的房屋两间系刘-东和李-静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没有对其遗产房屋两间进行分割。但是,李-静及其三个儿子对刘-东的遗产均有继承权,李-静无权处分刘-东的遗产份额。因此,李-静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中,诉争的房屋是刘-东夫妇的共同财产,刘-东去世后,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应当由李-静及其三个儿子继承,李-静立遗嘱时,只能就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房屋一间)及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刘-东遗产的份额进行处分,她无权处分刘-东的全部财产,故李-静的遗嘱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东财产的部分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除前述三种最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外,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遗嘱无效的情形: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所以若因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特别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下,由于遗嘱人已死亡,所以实际上已无法补救,这不仅使遗嘱人最后的意愿无法实现,也会影响继承人之间的和睦,增加法院的诉累,不利于家庭团结,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小编特别提醒遗嘱人立遗嘱时应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