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可以委托哪些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辩护人有哪些义务?

1、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3、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4、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辩护人应当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如果犯罪嫌疑人委托自己的监护人做辩护人的话,那么在案件进行的过程当中,因为是近亲属关系,所以,有些问题操作起来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建议犯罪嫌疑人最好是直接让律师做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