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对于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二是正当防卫的客体—只有对不法侵害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三是正当防卫行为的时间性—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四是目的问题—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五是对于限度问题—不应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过度性。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