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酒后的行为是在酒精的操控下实施的,并非个人真实意愿,所以即使有破坏公共物品以及一些寻衅滋事的行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罚。那么,在我国酒后寻衅滋事行为认定有什么标准?小编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家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中没有酒后滋事的规定,如果在酒后有拦截追逐或斗殴行为的应该是寻衅滋事,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认定寻衅滋事的这一行为方式,要把握三个方面:第一,殴打的主观随意性;第二,准确界定“殴打”;第三,随意殴打情节的严重性。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在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情况下,容易与故意伤害罪向混淆,二者区分的关键在通过客观行为反映出的主观状态,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存在明显的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逞强耍横、压制他人等流氓心态。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在1997年《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中只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规定,2011年2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将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纳入刑法规范的范畴。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损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往往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混淆。首先,区分的一个关键是数额标准,强拿硬要1000元以上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构成本罪,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次,行为方式的种类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仅指故意毁坏行为,而本罪有多种表现形式;第三,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侵犯客体不同,本罪是出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流氓心态,侵犯的是社会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时是出于毁坏财物的故意,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里所指的公共场所,一般包括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当然,在实践中还包括其他未列举的公共性质的场所。

二、寻衅滋事行为的数罪与一罪

以上的四种行为方式当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在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实施了以上四种行为中的两种或者多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判处一罪还是判处数罪值得研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酒后寻衅滋事行为认定有什么标准?”的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寻衅滋事并无是否喝酒为衡量标准,而是以受害人的情况以及对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破坏程度为标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以上材料得知寻衅滋事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