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在价值法所谓内在价值,是指股票市价超过行权价的差额部分。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就越高;相反,差额越小,就表示该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低。如果股票市价低于行权价,则认为该项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运用内在价值法对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会计部门首先应根据授予日当天的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来计算出企业授予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即: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授予日股票市价-行权价﹚×授予数量,并根据计算出的股票期权内在价值来确定企业应向经理人支付的补偿报酬成本。企业确认的补偿报酬成本应在经理人剩余的固定服务期限内平均摊销。由于股票价格是不断波动的,则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对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重新进行确认,并对相关的补偿报酬成本和费用进行调整。行权期满时,如果经理人行权,企业会计部门应及时确认购股款收入,同时支付普通股;若经理人最终放弃行权,则冲销授予时确认的相关报酬成本和股票期权;若经理人中途离职,则丧失尚处于行权期的股票期权,企业会计部门应冲销以前确认的管理费用、股票期权以及尚未摊销的递延补偿性支出。(二)或有事项法企业将股票期权授予经理人后,经理人就拥有了获得未来收益的权利,而经理人是否行权就取决于未来公司股票的价格。因此,股票期权可以看作是企业授予经理人的一项或有报酬,将股票期权视同或有事项来进行会计处理。进行会计处理时,在股票期权授予日,企业会计部门按执行价格和授予数量确认一项债权,同时确认一项所有者权益,直到经理人行权后,再将债权转为现金。同时将预计股本转为股本。若经理人期满弃权或中途离职,则应冲销授予时确认的债权和所有者权益。(三)三时点法三时点法是将股票期权划分为三个主要时点进行会计处理。股票期权授予日。企业会计部门在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确认企业股票的或有交付义务和或有股款收入,并在备查账中进行记录;股票期权行权日。在期权行权期,股票价格会不断变化,当股票价格上涨到经理人期望的价格时,那么经理人就会通过行权来取得收益,由于经理人行权,授予日登记在备查账中的或有认股款成为企业现实的现金收入,或有股本也成为企业现实支付的股本,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本溢价;股票期权到期日。如果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经理人放弃行权,那么应在备查账中冲销已经确认的或有认股款和或有股本。经理人提前离职导致股票期权丧失的会计处理与经理人放弃行权的会计处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