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公诉时间开庭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提起公诉时间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以后的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开庭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免于起诉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还没有调查结束之前,检察机关不可能直接提起公诉的,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结束之后,检察院要对侦查工作进行审查,确认当事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是合法的检察院才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