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就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期限是有规定的。侦查期限的时间规定是有三个方面的,拘留的侦查期限一般规定在37太难以内,逮捕的侦查期限最多不能超过20天,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规定最多可以是七个月。

1、拘留的规定:

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3 4 30)=37天(最长期限),检察院直接立案的案件(14 3)=17天(最长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逮捕的规定:

批捕期限:已经被拘留的,7日,特殊情况延长1—3天;没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得超过20天。

3、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

逮捕后(2 1 2 2 无期限)=7个月(可更长)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可以看出对于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对侦查期限的规定是有很多的情况的,侦查期限都是发生在犯罪的案例当中,是一个对案件进行调查的时间规定。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侦查还有相应的流程,应该按照指定的流程进行侦查以免发生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