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90多岁高龄的杨老先生,在老伴过世15年后也辞世,两位老人终身未育,仅收养了两个养女,两个养女又有6个子女。杨老先生生前留有一份代书遗嘱,将自己的一处房产平均遗赠给6个孙辈的其中两人。

明明有6个孙辈,遗产却只给了两人,其他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有孙辈称,外公在2004年左右就因年纪大精神状况不好,而且这份遗嘱也没有进行公证。其中两人还认为,自己对外公生前尽了赡养义务,外公的后事也是大家一起操办,故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该案。

法院查明,居委会的证明只表示从2004年起,杨老先生给居委会的印象是有老年痴呆症的症状,而不能肯定已经患有老年痴呆症。开庭期间,代书人和遗嘱见证人也出庭作证,以对抗居委会的证明效力,且两证人证明代书遗嘱是杨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精神状态是正常的。

最终,根据多种因素,法院判决确认代书遗嘱有效。

以案释法

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代书遗嘱区别于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等,它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公民多种遗嘱中的一种,也是遗嘱人所立遗嘱的表现形式之一,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代书遗嘱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