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撤回案件合法吗?

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撤回案件是合法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二、法律依据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61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案件经过侦查,发现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是制作的文书,称为撤销案件决定书。

需要明确的是,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发展需要及相关要求并案件进行撤回,如果诉讼案件的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进行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则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撤销,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案件的立案侦查需要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以正式取消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