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民事诉讼中父母更是未成年人理所当然的法定代理人,但若父母未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独特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小敏的父亲每月支付小敏抚养费500元,并承担小敏的教育费与医疗费。

小敏的父母在其9岁的时候离婚,离婚时父母约定由父亲抚养小敏,并承担小敏的一切抚养费用,此后小敏的父亲外出工作,小敏便由家中祖母负责抚养,但自2014年10月份以来,在外工作的父亲不再支付小敏的抚养费用,无力抚养的祖母无奈之下只能以小敏为原告,自己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小敏父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追讨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后,自愿承担原告的抚养义务,现原告尚未年满十八周岁,被告理应继续给付原告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的问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生活费方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方面,目前原告在永州市某中学就读,必然将发生教育费用,该部分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而言,未成年的父母应当作为法定代理人为其代理民事活动,但在本案中,小敏的父亲应当履行抚养小敏的法定义务,但其怠于履行,小敏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小敏的父亲作为被告显然不能再作为小敏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对于这种情况,《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本案中,小敏的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小敏的祖母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又是目前实际抚养小敏的人,因此其作为小敏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出于对原、被告双方利益的平衡,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