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九行贿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九行贿罪的法律规定是对行贿最配置的罚金,请使得刑罚配置更加完善,并且对于公关处罚的情节适用的时候,必须要求是在诉讼之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贿赂犯罪中,行贿与受贿既具有对合性,又存在互动性。受贿犯罪率居高不下,与行贿活动猖獗是密不可分的。从司法实践看,相关调查统计的数据表明,对于行贿犯罪不仅刑事追诉率低,而且对行贿人的量刑亦明显偏轻。有鉴于此,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以遏制腐败的呼声越来越高。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说明中就明确指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加大惩处腐败犯罪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此可谓行贿罪立法修改目的之官方权威回应。

二、对行贿罪立法修改的解读

1、增设罚金刑使刑罚配置更完善

现行刑法对行贿罪并未规定罚金刑,罚金刑作为我国附加刑的一种,其本质就是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金钱,使其受到财产上的惩罚。从犯罪预防的角度,罚金刑对于贪利型犯罪无论从特殊预防还是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说,均能起到重大作用,而行贿则是一种典型的贪利犯罪。纵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法,如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均普遍规定了对行贿罪的罚金刑,尤其在欧美国家,行贿罪的罚金刑适用率达到了将近百分之八十。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设罚金刑,不仅是顺应世界反腐犯罪刑罚发展趋势,完善了行贿罪的刑罚配置,而且消除了行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时直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的突兀感,使得行贿罪附加刑种的衔接更加有序、合理。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在行贿罪中增设罚金刑,给人的直观感受是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但笔者以为,增设罚金刑的最大意义在于通过合理配置财产刑,与自由刑实现了更好地互补,从而可以达到更好的刑罚效果。

2、严格从宽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

现行刑法对行贿罪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条件,即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出于刑事侦查及侧重打击受贿犯罪等因素考虑,前述规定具有特定价值,但由于该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性,司法实践中滥用从宽处罚规定的情况较多,致使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从宽处罚规定的修改正是对上述问题的积极回应。从立法修改的内容来看,对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将从宽的幅度由原来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限缩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进一步严格控制免除处罚的适用。应当说,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从宽处罚规定的修改,其初衷值得肯定,方向也是正确的,但在修改内容上仍值得商榷。

在现实生活当中,目前为止刑法修正案是在不断的更新当中,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适应我们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也使得我们刑法更加的科学和完善,所以在行贿罪这个方面也增加了很多的刑法,可以使人们尽量的减少这样的一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包括罚金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