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有效辩护包括哪些内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有效辩护包括的内容有关于犯罪嫌疑人员认罪认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对犯罪人员所做出的罪轻辩护,这里的最亲的辩护主要是存在着一些从轻或者是从宽处理的情节,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存在着自首立功的现象,那么辩护人就需要将这些说出来。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必要性在于:

首先,有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自愿认罪。不能否认,在一些侦查活动中还存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以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律师的及早参与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实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防范冤错案件。

其次,有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知识匮乏且多数处在被羁押状态,对于自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选择何种辩护策略均缺乏明晰的认识,亟需法律专业人员的有效帮助。只有律师才能够帮助被追诉人在了解指控事实和罪名的基础上,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性质,明确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即除极特殊情况(如缺少事实基础),法院将对被告人定罪,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案件情况采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等简化审理程序,被告人也因认罪认罚丧失无罪辩护权、质证权等重要诉讼权利,同时,被告人会在实体上获得从宽处理的法律结果。可以想象,没有律师的有效帮助,被追诉人很难会对认罪的后果有清醒的认识,进而在自愿、明知和明智的前提下选择认罪认罚。

再次,有助于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争取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关键。量刑建议是否给予被告人量刑优惠、令被告人满意,是决定被告人能否选择简化审理程序的关键。通常,被告人不具备与检察机关沟通谈判的能力和条件,只能依靠律师尽职尽责的努力,方能尽快达成量刑协商,在量刑建议中体现被告人的愿望和诉求。同时,律师的量刑辩护由法庭审理环节提前至审前阶段,且形式上发生了重要改变,即由庭上辩论转向庭下沟通协商。最后,有助于保障被追诉人自主选择诉讼程序并确定辩护方案。被追诉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选择何种诉讼程序及何种辩护策略是其自己的权利,当然,律师的有效帮助是其做出有利于自身选择的重要因素。

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二、什么样的案件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2、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在当代社会,现在我们国家规定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的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他的量刑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在此情况之下的话仍然是有需要请律师来进行辩护的,有效的辩护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