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被窃取财物时主观上是否清醒并不影响对扒窃的认定。在处理有关扒窃案件时,有的司法人员认为,扒窈犯罪侵害的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被害人对财物一般采取了较为紧密稳妥的保护措施,如果被害人主观上放松对所带财物的看管,行为人乘虚而入窃取其财物的行为就是顺手牵羊式的盗窃犯罪,而非扒窃。笔者不赞同此观点。财物所有人主观上对财物看管是否严密,不是判断扒窃与一般盗窃行为的标准,如果以此为标准,对扒窃犯罪的认定将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对被害人主观状态的认定是一个非常主观化的描述,相比之下,场所加财物空间状态的标准比较客观科学,也利于司法裁判。例如,被害人张某酒醉后卧躺于某公园的凳子上,犯罪分子李某看其意识不清,乘机将其斜挎刑法适用在身上的背包窃走,案发后查明背包内有现金数千,手机一个。李某的盗窃行为发生于公共场所,窃取的对象是被害人张某随身携带的财物,虽然张某当时醉酒后意识不清,但不妨碍对扒窃犯罪成立要件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