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不管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还是其他方面基本上都涵盖了所有民法诉讼的依据,诸如国家在要收取人们的合法土地时所用到的征收法律依据也出自民法总则,而民法总则中关于征收的规定主要就是要求国家必须给予公平的补偿。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民法总则关于征收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该条款直接涉及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凡征收既因公共利益,凡征收被征收人必得补偿,这是所有法制国家通用的原则。

民法总则新增第116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该条规定很好的切合了在征收领域,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赫尔原则,即充分、及时、有效全部赔偿原则。能抑制我国现有的征收补偿领域补偿款不到位、被截留、挪用、挤占等现象发生,是人权保护的具体支撑条款,加上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公民的受补偿权会及时有效实现。

对民众而言,民法总则就是权利的宣言书。而此次通过的民法总则的一个亮点是“征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这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切实的财产利益条款,更是备受关注。这样的改革相较于从前的审议条款,更能实在地为民众带来既得利益。

在我国,关于征收规定在宪法、物权法中有着相应的体现,其征收理念正在悄然发生变化:

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征用。”在宪法第四次修正案第20条中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着重在补偿规定上,实际增加了赋予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权利。体现了公民权利本位的需求。

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共产及其他不动产。”该法与宪法相比,增加了约束公权力的条款,既“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但现行关于补偿的具体条例还不能完全体现公平、合理的精神,具体描述上仍嫌语焉不详。

综上所述,因为征收的工作一般都是行政机关进行而适用的是行政方面的法律,但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在民事方面与民法总则相交叉,所以有必要在民法中提及到关于公民权益必须得到合理补偿的宏观性的规定,而具体的规定将在行政规范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