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设定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应从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1、立法原意。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表述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系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该判决、裁定,义务人本身就有及时、积极履行的义务,该法律文书的强制力是自生效之日起产生,并非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产生。

2、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协调一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将拒不执行行为限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未将拒不履行的主体缩限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协助执行人。

3、立法目的。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执行难”的问题,将判决、裁定生效后强制执行立案前故意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纳入本罪的调整范畴,是法律设立本罪的应有之意,也能积极有效督促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积极自觉履行义务,防止出现生效法律文书“一纸空文”的尴尬窘况。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执行判定裁决是刑事案件,情节不管怎么轻都得坐牢,并且最后还是要进行执行判定裁决书。如果对人民法院判定裁决书不服气的,可以自己或者是找个比较资深一些的律师到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是同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