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当事人怎么调取法院审理的案卷

只是查阅开庭笔录应该是可以的准许的,但是案件的其他材料有可能不能看。要提前和法官联系,然后带着当事人的身份证,本人前往,之前最好复印身份证件备用。

如果是单位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第十六条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案件的卷宗都是在人民法院那里,但是并不是谁都可以进行到法院调取卷宗的,只有当事人和当事人委托人可以进行看卷宗。并且只可以看开庭的笔录之类的材料,其他的材料是不允许看的。法院是保护个人的隐私和案情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