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不能任意终止的,需要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和享有各自的权利。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委托合同要载明委托权限和期间,在此期间内除发生以下《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否则是不能任意终止的: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