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原料毁损定作人能否要求赔偿损失案情简介:加工原料毁损2014年5月13日,卢某将购买29.68吨废棉(色棉、车肚棉),交付林某经营的废棉加工厂作梳棉加工,双方约定加工费为每吨780元。2014年6月18日,该厂发生火灾,造成上述货物部分损毁,双方因损失赔偿发生争议,卢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损失124656元。法院判决: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与林某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卢某交付给林某加工的废棉被烧损毁,林某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尚存货物经双方协商已作出处理,并已由卢某拉回,数额为(140斤/包×230包)÷2000斤/吨=16.1吨,则卢某货物受损部分为29.68吨-16.1吨=13.58吨,折款为57036元(13.58×4200),林某应予赔偿。律师说法:定作人能否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卢某与林某之间订立的加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卢某交给林某加工的原料在林某的保管加工过程中毁损,承揽人林某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进行加工制作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造成加工原料的损毁,这个是属于正常情况,但是要进行赔偿的话,对方应当是故意进行损坏的这种情况或者直接是因为一些原因造成了货品大范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