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本案中雇员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雇主郭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雇主郭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在驾驶运沙车运沙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范畴,因此雇主郭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雇主郭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而且应根据其过错的程度确定其应赔偿的范围,就本案而言,雇主郭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应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雇佣者受害雇主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