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办理时只能律师辩护吗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3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下列人员不得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

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这类案件的调查和辩护人员,不应违法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辩护人员不应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的在职人员、无行为能力者,进行相关案件的辩护和调查工作,违反我国的法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