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傅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将正在过斑马线的行人佟某撞倒,造成佟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傅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佟某被送往医院住院18天,用去治疗费28452元,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傅某的二轮摩托车因保险逾期未续投任何保险。佟某诉至法院请求傅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5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傅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性规定,应在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因此判决被告傅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