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案可以自己辩护吗?

可以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被告人自己对指控进行辩驳的诉讼行为。在军事刑事诉讼中, 自行辩护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最主要形式,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即使委托或被指定了辩护人,仍然可以自行辩护。在立案侦查阶段,特别是在被告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有权知道他被指控的内容,有权知道他犯了什么罪,有权知道对他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同时提出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解。在接受讯问时,被告人除应如实回答讯问外,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下列人员不得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

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法》第11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民事诉讼案件的司法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辩护处理,特别是对于辩护人的认定情况,必须是符合法律上规定的相关类型而确定的,但当事人显然是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