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这是我国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总体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我国《建筑法》第53条是关于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这两个法律的规定,构成了国家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管理的法律依据。国家关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被依法认可的认证机构负责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