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冤假错案发生后,当事人除了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外,其本人和家庭也会承受巨大的精神损害。针对精神损失,最新的国家赔偿法做出了规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往往比较复杂,难以把握,那么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是如何计算的?下面我们不妨看看小编的看法。

一、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是如何计算的?

1、采取概算赔偿规则。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的计算,适用概算规则。法官可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害程度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受害人的资力与经济条件四种因素。根据前三种因素着重考虑提高或降低赔偿。

2、采取比照、参照赔偿规则。国家赔偿法对于损害赔偿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可以比照该规定。如参照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等。

3、采取限定法及标准定量法规则。所谓限定法 是指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在一个具体的限定范围,在低起点和最高限点之间,结合具体情况,由法官选择一个具体数额。 标准定量法又称数学模型法,即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提出一个数学模型,把侵权行为的每个因素以及其赔偿金额进行量化,最后由法官根据实际案情对模拟赔偿数额作一定范围的选择。

4、采取全部赔偿规则。对于因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应当比照侵害财产权的全部赔偿原则,以全部财产损失作为赔偿金额。

二、哪些情况下,公民可以申请精神损害国家赔偿?

1、 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法院处理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案件的原则是什么?

1、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

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式来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对受害人起到抚慰的作用。这一原则说明,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法律救济中的主要目的,更不是唯一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应首先考虑其他责任形式,对于没有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的,或精神损害非常轻微的,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正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抚慰性的,其目的主要在于抚慰受害人而不是针对损害赔偿,这就决定了在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时,应限定一个最高额,防止误导人们盲目追求高额赔偿的倾向。

2、法官自由酌量原则

虽然目前很多学者及法官提出了许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参考标准及方法,但在很多情况下,仍然难以量化或准确量化。因而,贼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一定的准则作出裁判,是十分必要的。但该原则的运用并不是赋予法官无限制的自由权,而是在一定“度”的范围内裁量。

3、综合考虑及区别对待原则

在法官自由酌量原则的基础上,于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必须对精神损害的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并对不同个体、不同利益因素区别对待。实行综合考虑、区别对待的原则,有利于克服自由酌量原则的不利因素。此原则实质是对法官自由酌量原则的修正及补充。

由此可见,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对人权重视程度的加深,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做出了明文规定。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的时候可以通过概算赔偿、对比赔偿和全部补偿的办法,综合考虑当事人精神损害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自由酌量的基础上,区别对待个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