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单位犯罪辩护人的范围有哪些?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4)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缓刑)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11、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制度规定,在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只能选择律师做辩护人,可是如果当事人真的能理解到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的话,肯定不会去选择因为没有任何法律常识的人做辩护人,另外就是单位涉嫌走私罪,一般不会追究普通员工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