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补充鉴定的条件补充鉴定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3)其它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1)鉴定机构人不具备司法鉴定执业资格或者超出鉴定范围的;(2)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3)鉴定人虚假鉴定的;(4)鉴定人应当而没有回避的;(5)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能超过二次。诉前鉴定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尚未受理、立案的案件,诉讼当事人一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待诉事项中某个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诉前鉴定的受理范围限于司法机关尚未受理、立案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二、刑事复核鉴定的条件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鉴定分歧的最终鉴定。在同一裁判活动中,两个以上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的鉴定要求做出根本不同的鉴定结论,当事人等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提请鉴定委员会鉴定。这种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是鉴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2)受理特殊的指定鉴定。有的案件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不宜交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直接由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3)受理个别疑难案件的鉴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个别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难度极大,其他鉴定机构力量有限,直接或通过相应途径提交鉴定委员会组织优势技术力量进行攻关性鉴定。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刑事补充鉴定和刑事复核鉴定的条件分别是什么,虽说我们不一定会接触到这些东西,但还是需要对法律知识有一些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