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涉及社保费用缴纳标准问题,的确属于行政部门管理的行政事项,不属人民法院处理范畴”但法院可以受理以下案件。
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⑵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⑶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