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审是原告起诉或者公诉,二审受理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固定的,二审没有资格限制;三、 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四、 一审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