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调配单是过去分配、调配公有住房时所用,以证明当时调配权利人情况。

拆迁单位通过出具住房调配单的方式,将被安置对象分别安置入不同的房屋内。问题是,被安置人仅对自己所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还是所有被安置人对所有受配的房屋都共同享有权利呢?

曾经有被拆迁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因为这样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原告要求将全部两套调配房屋视为全体被安置人共同共有,按份分割析产;

被告认为安置时房屋调配单已经起到区分产权的作用,拆迁单位已经根据被安置人的意见分别调配房屋进行安置,各被安置人只能对自己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无权要求分割其他被安置人的房屋。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原告认为该条明确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从字面上就能明显判断出所有安置房屋归所有被安置人共同共有,而拆迁单位的房屋调配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所起的作用只是调配房屋居住权,并没有处理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

扩展资料: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所有人出租房屋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授权或委托房屋经营机构出租的,须办理授权或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公有居住房屋受配人在办理租用手续时须持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在一个月内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出租人应在收到住房调配单十五天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

《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承租人凭《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

《租用公房凭证》由市房管局统一印制。

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

第十七条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的租赁双方应订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租赁房屋的座落、部位、面积、设备、用途、月租金、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按规定调配(以下简称调配)的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

调配的非居住房屋受配人在办理租用手续时,须持其上级单位或市房管局的房屋调配使用单;中央和外省市单位驻沪机构和企业还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批准设置机构或开办企业的文书。

调配的公有非居住房屋受配人,凭房屋调配使用单在一个月内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出租人应在收到房屋调配使用单的十五天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订立租赁合同;承租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租赁合同的期限。逾期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即终止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