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

对其它国家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法律权力、被监督对象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察看、督促,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合法诉讼权利起到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扩展资料:

但在实践中,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设定一种权力是为了限制其他权力,但限制其他权力应有针对性,监督权也存在分工问题,不能包罗万象,如果民事检察监督权对所有其他权力都进行监督,则这种权力就成了全社会的“总管”了,也不现实。

另外它是检察权的子权力,以此类推,检察权的监督范围就无法再大了。从设立民事检察监督权的目的上看,就是针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第二,虽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与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联系非常密切,但不是密不可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