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倪某以2000元价格在“甲某”处购买了失主郑某被盗的摩托车。2015年5月13日16时许,涉案车辆被民警查获。经查证,失主郑某于2015年1月24日将其所有的银白色摩托车停放在贵溪四冶社区医院斜对面时被盗,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746元。案发后,赃车已发还失主郑某。2015年5月13日,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官点评】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官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贪图便宜购买赃车。【相关法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